宿迁学院学生工作处
宿院学函【2024】5号
宿迁学院2023-2024学年度辅导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宿迁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宿院委〔2021〕118号)文件精神,推动辅导员评优评先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评优评先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专职辅导员(不含学院党委副书记)。
二、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日常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对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的考核,建立一支“书香、实干、奉献、活力”的学生工作队伍。
三、考核内容
围绕辅导员九大工作职责和要求,考察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力求做到科学评价。
(一)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
(二)能。主要包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把握学生教育规律、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和创新研究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对学生工作的精力投入情况,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和日常辅导员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等。
(四)绩。主要包括个人在素质能力竞赛和学生工作相关研究成果,所带班级所获荣誉和日常教育管理成效等。
(五)廉。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方面坚持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等。
四、考核程序
(一)自我测评
学校组织辅导员填写《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1)和《宿迁学院辅导员自我测评得分表》(附件2),自我测评得分按50%计入辅导员学年度考核测评总分。
(二)学生测评
学校组织辅导员所带全部学生填写《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学生测评得分按10%计入辅导员学年度考核测评总分。
(三)部门测评
学工处根据《宿迁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附件4)的相关内容,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打分,部门测评得分按10%计入辅导员学年度考核测评总分。
(四)生情测试
学校组织辅导员参加生情熟知测试(测试办法由学校另行公布),生情测试得分按10%计入辅导员学年度考核测评总分。
(五)风采展评
学校组织辅导员风采展评,各学院择优推荐辅导员参加风采展评(推荐名额由学校另行公布),风采展评得分按20%计入辅导员学年度考核测评总分。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
1.辅导员学年度测评总分排名前10名的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辅导员:
(1)入职辅导员岗位不满一年的。
(2)因病假、事假累计60天以上的。
(3)所带学生受处分率高于3%的,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高于2%的,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高于1%的,或被开除学籍的。
(4)在教育管理工作中,遭到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5)在学校组织的学习交流、培训、讲座及各类会议等活动中无故缺勤两次及以上的。
(二)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推优、培训、奖惩、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
2.辅导员测评总分(不含风采展评得分)将由学工处向各学院提供,作为个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参考。
六、其他
1.辅导员评优评先工作由学工处统筹开展,各学院应加强对所属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注重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制定学院辅导员评优评先办法。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2: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自我测评得分表
附件3: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附件4:宿迁学院辅导员考核职能部门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