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作者:仝江红 编辑:孙小娟 审核:毛广 作者:仝江红时间:2025-09-09点击数:

宿迁学院学生工作处



           宿院学函【2025】12号

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了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一、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奖励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役士兵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要求:评奖学年度获得一等奖学金,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同时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靠前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评奖学年度获得校级奖学金或校级综合表彰;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评奖学年度被认定为C类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时被认定为C类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奖助学金评审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份前评审完毕。

(三)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后,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名额和金额并下达各二级学院。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学生学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的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结合基本条件和所分配名额确定奖励资助人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并在所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宿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宿迁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加盖学院公章的《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宿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宿迁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一并学工处。

(六)学工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评审前期准备工作,提出资助对象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工处负责整理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抽烟、酗酒;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或夜不归宿;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5.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休学、保留学籍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六、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学校在接到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后,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奖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中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部分按学期发放;其他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二)各学院据本办法,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学院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开展奖助项目评选工作。评审过程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程序透明、民主,主动接受学生监督,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学院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助学金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应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关怀,自觉维护奖助学金荣誉,以积极态度投入学习和生活。获奖受助者纪律处分或存在生活铺张浪费学校将予以扣发或追回已发放款项。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宿院学〔2024〕20号同时废止。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

Copyright© 2020 宿迁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