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工作处
宿院学函【2025】8号
宿迁学院学生走读与家长陪读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走读与家长陪读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关于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及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走读条件
1. 宿迁籍且家庭居住地在宿迁,非宿迁籍但在宿迁有家庭住房,家庭环境能为完成学习任务提供必要保障的;
2. 学校认定可以办理走读的其他情况。
(二)陪读条件
1. 因身体或心理原因经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住校,需家长到校外陪同的;
2. 因学习困难,不能独立完成学业,需家长陪同其完成学业的;
3. 学院认定可以办理陪读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期限
在校生原则上每年暑假前申请办理,新生被录取后即可申请办理。走(陪)读的期限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走(陪)读期限内无需重复申请。
(二)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
申请走(陪)读的学生须了解学校关于学生走(陪)读的相关规定,填写《宿迁学院学生走(陪)读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由家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2. 学院审批
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我校学生走(陪)读条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初步审核后,不具备办理走(陪)读的条件,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经由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完成审批,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留学院存档备查。
3. 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院须将审核审批通过的走(陪)读学生名单,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其他规定
1. 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办理走(陪)读学生保留床位,学生不缴纳住宿费。
2. 办理走(陪)读的学生须在走(陪)读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 3 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3. 已办理走(陪)读的学生申请恢复住校,须经学院审批和学生工作处复核同意,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方可恢复住校。
4. 走(陪)读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地点发生变更,须及时上报学院登记备案。
5. 走陪读学生辅导员需每两周约谈一次陪读学生家长,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及思想动态情况,需要有相关约谈记录。
6. 学校依法对走(陪)读学生在校内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走(陪)读学生如在校外实施、参与或组织他人参与违纪违法活动,学校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走(陪)读学生进出校门必要时须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与监督,如有违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走(陪)读资格,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走(陪)读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走(陪)读学生不得私自进入学生宿舍,晚上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如擅自留宿学生宿舍,按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学生走读与家长陪读管理规定(修订)》(宿院学函〔2024〕10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