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宿院学〔2015〕32号
为了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08号、苏教财〔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形式及标准
(一)奖励资助形式。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评定发放。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评奖学年度获得一等奖学金,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同时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靠前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优先。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评奖学年度获得校级奖学金两次或校级综合表彰两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评奖时被认定为C类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班级前70%。
(五)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单亲、家庭成员残疾或有严重疾病、家庭发生突发事故的优先),生活俭朴,自立自强,评奖时被认定为C类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评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份前评审完毕。
(三)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后,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名额并下达各二级学院。
(四)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学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的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结合基本条件和所分配名额确定奖励资助人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所在二级学院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宿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宿迁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加盖二级学院章的《宿迁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宿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宿迁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以上表格各一式二份)。
(六)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七)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已获得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1.抽烟、酗酒;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或夜不归宿;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留级或跟班试读;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
行为。
六、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在接到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要透明、民主,接受同学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三)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自觉维护国家奖助学金的荣誉,以更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凡获奖受助者出现受纪律处分或生活铺张浪费的情况,将扣发或追回所获款项。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1日